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解决方案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适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目的:实施可追溯的目的可以归结为“六个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追溯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1生产企业:产品信息: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
原辅材料信息 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
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生产信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
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
成品入库、贮存(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销售信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设备信息:记录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
设施信息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人员信息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的履职情况。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召回信息: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
销毁信息: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
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投诉信息: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相关食品安全、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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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销售企业进货信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记录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记录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还应关注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贮存信息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销售信息
食品批发:记录批发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况。
3.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餐饮企业:进货信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原料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贮存信息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4.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运输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相关的运输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记录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贮存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原辅材料和成品,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餐饮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相关的贮存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企业的贮存行为。记录贮存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交接信息一进一出交接信息,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基础上,记录交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其他应当记录的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应当记录的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信息,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1信息记录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
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
2信息保存不能灭失: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能修改建立追溯体系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规范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3信息衔接:食品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餐饮企业的采购信息,及其相关的贮存、运输等信息。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